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四(财政奖补类二)

发表时间:2020-07-14 11:22    来源: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892

科技保险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上一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2.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 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市(县)先行补助资金到账单或文件(明示补助额度)。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于上一年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省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已申报省直其他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的上一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五、申报材料

1. 单位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 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3. 补助对象证明材料。

1)企业2018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8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省级以上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补助的,提供孵化器出具的在孵化企业证明材料。

3)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省科技厅批复及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4. 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原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2018年度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2018年度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记账凭证。

以上提供购置合同的研发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与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购置进口设备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对人民币央行中间价换算额。

5. 研发仪器设备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补助的研发仪器设备已应用或准备应用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经费预算、研发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用途等,并提供申请补助设备现场使用的照片。

各市县须提供给予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配套补助的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

上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8620


申报实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其中面上攻关类和科技强警、生态环境、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统一按照8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人口健康专项项目按照30万元/项、10万元/项两个档次给予支持;标准化专项按照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贫困县专项项目按照20万元/项给予支持。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三、政策出处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应符合当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

2.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年份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 项目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1.0%(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科技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研发经费投入数据须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本科高校以申报年份前一年全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中的科技年报2表,科研机构以申报年份前一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须提供在税务部门申报年份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佐证材料。

4. 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签订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申报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等佐证材料)。

5.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权债权投资项目除外)。

6.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按内设学院或研究所统计)和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项目被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主持人不得申报;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的一般不再安排申报。

7. 符合多个类别或专项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援疆援藏援青专项及分配有2个及以上申报指标的单位除外),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及以上项目。

8.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目标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9. 项目立项后,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主持人及团队骨干原则上不能调换。主要指标及人员确需变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10.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立项资格。

在项目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单位,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超过57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 公开竞争类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4. 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我省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与企业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5. 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项目应由上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牵头,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各领域申报指南,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意向,项目实施成果首先在上述地区转化、产业化或示范推广。

6.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绩效,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截至申报截止日期,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三年内有终止、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包括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和省农科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上一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上一年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情况。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获奖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且在皖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皖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2. 获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5036


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 上一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 技术合同已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

五、申报材料

1. 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表。

2. 在皖企业申请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3. 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 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转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5. 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6. 所购买技术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鉴定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化产业化报告等。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4423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度连续第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推荐汇总表。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4421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上一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五、申报材料

1. 填写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2. 种质资源库(圃)发展定位,以及本年度工作方案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 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包括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4. 对照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请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效奖励申请表;

2.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3. 制种(繁育)量、销售量、推广面积证明材料,或品种转让推广(本省)协议;

4. 畜禽父母代销售量、水产新品种苗种销售量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申请表

2.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3. 上一年度内开具的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4. 出租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5. 管理单位提交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9625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用。

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专利维权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为上一年度内结案的案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2.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专利权属证明、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文书、费用凭证等)。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1. 在我省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

3. 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 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在上一年度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五、申报材料

1.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

2.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 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4. 专利评估相关材料复印件(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5. 企业已还本付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还款凭证等)。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申请表。

2. 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通过评审获得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上一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或证书)。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等工业强基的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平台)。

2. 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 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4. 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52


洁净厂房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代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经GMP认证)、化妆品行业百级、千级洁净厂房的产权单位。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2. 厂房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实施方案、承建合同、施工图纸、建设支付发票、竣工验收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材料。

3. 生产车间洁净度达到百级、千级净化等级及其实际面积、厂房产权等证明材料。其中,医药制造企业需要提供通过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59、62871141


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2. 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3. 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4.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提供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或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2. 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3. 工厂或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

4. 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68


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的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给予奖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品牌优势突出,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 企业自愿申报,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开招标确定的栏目、时段播出。


五、申报材料

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申请表、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98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2. 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3. 近3年,在本行业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 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5. 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2. 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表。

3.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2)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方案;

3) 中心法人治理结构;

4)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40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 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 原则上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 各地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5%以上。

4.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4.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纳税证明;

6. 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 专利证书;

8. 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9.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 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

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请表》;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3.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 相关证书复印件(专利、资质、标准等证书,所获荣誉有关证明等)。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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