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六(用工类)

发表时间:2020-07-16 11:25    来源: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877

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申报条件

1. 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出清处置僵尸企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五、申报流程

1. 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 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公示;

3.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就业扶贫车间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1.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5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第一是。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第二是。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第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认定的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资助。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7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力度。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需求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资助标准提高至5-20万元。我省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的,省级按照适当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2.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

3. 畅通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从2019年起,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士后,经设站单位考核为优秀,留在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可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直接认定为副高以上职称。经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后,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站博士后可不受任职年限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

4.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助经费在新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后拨付。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5.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先争优。经人社部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15万元奖励;经我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

6. 加速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在我省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和设站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

7. 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对于出站博士后创办企业符合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园条件的,可申请入园并享受园区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我省博士后创办领办的工业机器人、芯片、操作系统、基础软件、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卡脖子技术领域,以及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领域的初创企业,省级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补助。

三、政策出处

1. 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19〕12号)

四、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设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五、申报材料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六、申报流程

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2018年7月1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降率减费方式: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2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式:

1.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3.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 年 2 月 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4.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年4月30日。

5. 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2.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四、申报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3. 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经审批同意的)。

六、申报流程

1. 缓缴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3. 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同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和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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