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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蚌埠市实验室和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11-06 16:36    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1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蚌发〔2018〕1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蚌埠市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实验室”)和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坚持对标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市实验室定位于科学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 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市实验室要加强与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市技术创新中心要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创新基地,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推进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认定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是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二)研究制定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三)指导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监测、检查验收、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五条 驻蚌高校、科研院所是市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为市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人财物等保障,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市实验室建设,组织力量加强市实验室运行管理。

(二)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委员会,遴选市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报告及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市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第六条 企业、科研院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为实施市技术创新中心目标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保障。

(二)负责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或技术委员会,确定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部门设置,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负责完成市科技局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报告和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依托单位组建运行符合条件后申请认定。支持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共建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建有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蚌埠市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省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四)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具备创建安徽省实验室的基础和潜力。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建有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蚌埠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三)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较高。

(四)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试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具备创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意向,按要求组织编制市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报市科技局。市实验室可行性方案提出实验室的研究领域或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市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二)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市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认定。对通过咨询论证的市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经公示后报市推进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的市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学科领域名)蚌埠市实验室”,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学科领域名)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

(四)编制任务书。经认定的市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础上,编制《蚌埠市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书》或《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中心主任可通过推选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遴选聘任。

第十二条 市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人选由依托单位提名,组成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市实验室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章程制定、主任审聘、考核监督等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是市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市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技术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市实验室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市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围绕目标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项、岗位设置、人才激励、成果处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融入,激发源头创新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多种类型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建设投入模式,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运行期间,可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力量,集聚高端资源,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第十四条  市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组织论证后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和统计监测结果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考察,将作为后续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在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安徽省实验室或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再参加评估。

第十七条 市实验室定期评估主要对科研能力建设和近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市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主要对近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高端成果转化、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获“A”和“B”等次的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在下一评估期内分别给予稳定资金支持,用于开展科研、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绩效奖励等运行保障;对评估结果为“C”等次的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加强对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稳定支持。对新认定的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市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稳定运行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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