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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关于印发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31 17:10    来源: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浏览次数:1270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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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制造强市建设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经济和信息化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经信节能〔201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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