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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2-20 14:53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1876

皖财企〔2020〕8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服务支撑。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落实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各地将75户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和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等提早复工企业兑现时间提前到2月份。放宽定点企业裁员率标准,将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省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并对裁员率计算办法进行简化。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

三、简化紧急采购程序。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级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自行采购,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四、加大技改投入扶持。结合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各地在落实各项涉企政策资金支持时,优先将其纳入省制造强省、“三重一创”  、科技创新等政策以及当地有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范围。

五、加强统筹联动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立足财政职能,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落实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措施,科学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力有序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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