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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 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8日
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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