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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7条)

发表时间:2020-10-15 11:2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327

依据近年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分类提炼成科技创新、财政奖补、降成本、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等共289条“干货”,汇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其中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7条,详情如下。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年10月版)




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1. 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配套制定奖补政策。(皖发〔2020〕4号)




2. 省财政对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旅游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皖发〔2020〕4号)




3. 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0〕4号)




4.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5. 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 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9. 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10.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




11.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




12.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对纳入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含薄壳山核桃),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皖财资环〔2020〕2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020〕23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6.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就〔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较多、成效好的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资金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9.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1.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22. 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23.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24.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25.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26.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27.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28. 农村电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给予培训合格者1200元/人补贴。(皖政办秘〔2019〕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9.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0.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各市、县负责)




31.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4.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5.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8.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2.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3.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4.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5.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7.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5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9.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0.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1.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3.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进行累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并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分担风险。对参与脱贫攻坚、由政府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营主体,可根据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成效予以减免担保费或实施优惠费率。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参加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鼓励市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皖扶组〔2018〕1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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